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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红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曾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曾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金波,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金波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赔偿款人民币29757.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支行的存款31000元(帐户62284800593******73),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红斌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