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宗金与冯国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金,冯国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50号原告朱宗金,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国琼,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宗金诉被告冯国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朱宗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国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宗金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宗金负担。审判员 王 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代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