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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棱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棱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何某某,女,60岁。被告沈某某,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