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苗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15号罪犯苗苗,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苗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苗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苗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无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