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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詹娟与张基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娟,张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詹娟,男,35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基光,男,47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对被执行人张基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冻结、扣划的金额以6959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