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詹娟与张基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娟,张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詹娟,男,35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基光,男,47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对被执行人张基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冻结、扣划的金额以6959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