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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凤吉吉与宣茂香、兖州市颜店镇天齐庙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吉吉,宣茂香、兖州市颜店镇天齐庙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曹凤吉吉。被执行人:宣茂香、兖州市颜店镇天齐庙小学。本院在执行曹凤吉诉宣茂香、兖州市颜店镇天齐庙小学,教育机构责任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曹凤吉表示自己领走被执行人交纳的10568元后余款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1调解)兖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