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路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个体。因本案,2014年10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路某在农行邢台市邢东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88)一张,信用额度为25000元。到2013年10月30日路某共计消费24997.53元后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4年9月17日持卡人路某欠银行本金24997.53元,利息4126.82元,滞纳金1441.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关于路某信用卡恶意透支报案材料,秦来权的证言,路某的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透支所得应依法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路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24997.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