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邓海燕、解晓豪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特3号申请人:邓海燕(死者解清华之妻)。委托代理人:解晓豪(死者解清华之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解晓豪(死者解清华之子)。申请人:解宗德(死者解清华之父)。委托代理人:解晓豪(死者解清华之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少忠,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文康,湖北省肿瘤医院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与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宏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与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赔偿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X元整;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与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各执一份三、办理司法确认后协议正式生效,协议生效后,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不得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包括申请人邓海燕、申请人解晓豪、申请人解宗德任何亲属)、申请人湖北省肿瘤医院之间不再因此产生任何争议,此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