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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丰年、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曹丰年,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08号原告: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聚才路**号(商务楼*幢*****室)。法定代表人:钱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丰年,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曹丰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丰年、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宁波杉杉时尚服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850元,但其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