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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21号原告谢某某,汉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