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21号原告谢某某,汉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