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姜某某,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