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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姜某某,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