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允中与王卫、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允中,王卫,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008号原告:徐允中。委托代理人:郑建宏,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被告:陈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允中诉被告王卫、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允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允中以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徐允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