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冯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冯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冯旭锋。本院执行的张志伟申请执行冯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冯旭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冯旭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张志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潭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