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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上海筑钛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上海筑钛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4-1号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经营者席宪强。被告上海筑钛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区路19后15楼2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告上海筑钛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将被告上海筑钛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天津银行滨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5×××79内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