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牛云等2人诉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云,高静,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牛云,女,61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高静,女,39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男,46岁,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郑玉力,董事长。被告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于忠民,执行董事。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云等2人诉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云等2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云、高静撤回的起诉。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