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孙风林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553号移交部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风林,曾用名孙凤林,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满族,文盲,农民,现因盗窃罪正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孙风林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狱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佟立新审判员 黄勇哲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