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春智与苏裕、苏观兴抢劫罪2015刑初136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智,苏裕,苏观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春智,曾用名苏春育,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苏裕,曾用名苏亚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苏观兴,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在本市天河区棠下梅园西街1巷1号附近,由苏观兴望风,苏春智持事前准备的菜刀1把架在被害人袁某乙的脖子上对其进行恐吓,苏裕动手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元),内有人民币200元,并从被害人裤袋抢走苹果牌4S型(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对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经合谋,在本市天河区棠下梅园新村3巷3号附近路段,由苏观兴望风,苏春智持事前准备的1把菜刀架在被害人袁某甲的脖子上对其进行恐吓,苏裕动手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元),内有人民币200元,并从被害人裤袋抢走苹果牌4S型(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挎包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的家属代三人向被害人袁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对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袁某甲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赔偿协议书、刑事赔偿金收据、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材料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春智、苏裕、苏观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春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苏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苏观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琦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