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博与石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石忠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孙博,男,汉族,工人。被告石忠旺,男,汉族,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诉被告石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博与被告石忠旺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博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