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昌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昌图县某某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昌图县某某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昌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昌图县某某人民政府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7月25日前履行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在某某乡财政部门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存款人民币X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