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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贵林与张文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林,张文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吴贵林,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吴贵君,系吴贵林的弟弟。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先,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索世林,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林诉被告张文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吴贵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