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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庄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9949号原告: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霞,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雄,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原告庄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陈美霞与被告许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被告经长辈介绍后认识,并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吵架、冷战,双方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在此期间,被告多次离开原告住所,2015年初曾分居近一个月。2015年7月起被告离开原告住处后再未归家,直至本案起诉,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许某甲答辩称:一、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二、判决婚生子许益鑫由答辩人抚养。三、判决被答辩人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四、判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归还答辩人全部个人物品及证件。五、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相关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结婚,双方婚生子许益鑫于2015年11月26日出生。二、是否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离婚,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双方确认自2015年7月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三、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问题。婚生子许益鑫出生后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婚生子尚未满2周岁,本院根据被告的主张确认婚生子由其抚养。关于探视权的问题,原告主张每周探视一次,被告主张由于孩子刚满一周岁行动不便,因此每两周探望一次为宜。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故本院认定原告可每月探望婚生子两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从英国取得硕士文凭后在其父亲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每月工资收入为5300元。原告提交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流水以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关于对原告月收入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起止日期为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不能反映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的收入状况;第二,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均有多笔款项进账,没有任何一笔注明为“工资”项,且原告每月资金进、出账户的数额均远远超过5300元;第三、除了该银行流水外,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每月收入状况。基于上述分析,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收入情况不予采信。根据“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被告的主张、婚生子实际生活需要、深圳的物价情况和生活水平状况以及原告的生活和教育经历酌定原告应当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500元。四、原、被告均未在本案中主张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五、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其个人物品及证件的问题。由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的学位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小学一级教师技术证在原告处,而上述物品属于被告个人物品,并非夫妻共同所有的物品,故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上述物品。裁判理由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儿子许某乙;原告庄某应自2017年2月开始每月5日之前向被告许某甲支付婚生子许益鑫抚养费2500元。三、在不影响婚生子许益鑫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庄某每月探望婚生子许益鑫两次,被告许某甲应予以协助。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