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57何定权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57号罪犯何定权,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章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定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定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何定权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定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定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定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