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东辉与张淑华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辉,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唐东辉,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申请执行人唐东辉与被执行人张淑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管所、房产局、银行、土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敉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