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细佑与王超、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佑,王超,李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李细佑。被告王超。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细佑诉被告王超、李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细佑与被告王超、李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细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超、李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细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细佑撤回对被告王超、李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细佑承担。审判员  童楚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