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陆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于某某,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丁某某,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辩护人于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起,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爱国路XXX号开设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设置刷卡装置收取台费牟利。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等轮流负责管理该棋牌室,并按事先约定比例对盈利分成。2015年8月14日21时许,民警至该棋牌室抓获参赌人员单某某等人,查获人民币5,800元及麻将桌11张、麻将牌22副、账簿1本、读卡器1个等。当日,被告人陆某某接电话通知至该棋牌室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均是自首,提请依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辩护人于某某、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甲、单某某、曹某某、王某乙、姚某某、颜某某、吴某某、白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案发地点及查获的读卡器等的照片,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均是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800元及麻将桌11张、麻将牌22副、读卡器1台等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