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44号原告: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55号易捷特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谢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贞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914581E。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婷婷,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发生变化,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安徽藏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芳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