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丰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某,肖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上诉人丰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丰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审 判 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