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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学东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36号罪犯杨学东,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杨学东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以(2005)眉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学东未上诉。刑期自2005年10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6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2010年8月20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6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