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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平喜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民委员会等七被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喜,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腊屋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白毛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畲塘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上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小言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平喜,男。委托代理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法定代表人王运成,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腊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腊屋村。法定代表人江勤斌,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白毛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白毛坪村。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畲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畲塘村。法定代表人肖明利,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上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上坪村。法定代表人段文贵,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坪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旺,该村主任。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小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小言村。法定代表人杨国松,该村主任。七被告委托代理人陶正国,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七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长坚,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喜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腊屋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白毛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畲塘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上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坪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下小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七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平喜承担。审判员  肖卫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青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