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建明、陈小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建明、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老县府)。法定代表人章雄,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叶建明、陈小红,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叶建明、陈小红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5)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7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5)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5)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5)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郭子教审 判 员 郑顺良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