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4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