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东与被告杜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杜明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115号原告张晓东,男,住址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张树和,法库县司法局五台子司法所所长,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明双,男,住址法库县。原告张晓东与被告杜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东及委托代理人张树和、被告杜明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东诉称,我于2014年7月给被告在四台子的玻璃厂干活,截止到2016年1月7日止,拖欠我工资760.00元尚未给付,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但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百般推脱,我只好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钱7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明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雇佣原告干活,现欠原告工资款760.00元,我给原告出了欠条一张,现在我拿不出这笔钱,因为这个工程老板还欠我钱,没有完全给我,还欠我5万余元,我已经在本院起诉了,现在还没有结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760.00元,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杜明双立即给付工资款7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明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晓东工资款人民币760.00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杜明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 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