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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彭南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彭南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63号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法定代表人:叶红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春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彭南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南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冬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