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水平与被执行人张春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平,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平。被执行人张春雷。申请执行人李水平与被执行人张春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春雷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春雷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9559.59元及利息、执行费16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