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28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工商局、车辆管理所、国土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28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