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四红与刘四五、赵小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四红,刘四五,赵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1013-3号申请执行人罗四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四五,居民。被执行人赵小姣,刘四五之妻,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四红与被执行人刘四五、赵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已履行1万元,尚有6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