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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四红与刘四五、赵小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四红,刘四五,赵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1013-3号申请执行人罗四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四五,居民。被执行人赵小姣,刘四五之妻,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四红与被执行人刘四五、赵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已履行1万元,尚有6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