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文坤与王晓卫、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坤,王晓卫,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坤,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晓卫,男,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涛,女,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坤与被执行人王晓卫、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为王晓卫的案件中执行到35110元,该案分配得7922元。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卫所有的闽FL××××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壹辆及被执行人王晓卫、谢涛共有的坐落于武平县房屋,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7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