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莉与夏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夏文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99号原告马莉,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文学,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莉诉被告夏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