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唐运清与易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清,易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唐运清。被执行人:易小龙。本院在执行唐运清申请执行易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