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成丽,郑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3号原告富成丽,女。被告郑金坤,男。本院审理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法院送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