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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成丽,郑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3号原告富成丽,女。被告郑金坤,男。本院审理原告富成丽与被告郑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法院送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