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刑初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处以五百元罚款;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艳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左右,被告人许某在其租赁的淮安市清河区承德北路安涉桥小区门面房内,放置两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该款捕鱼机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每台8个座位,两台共16个座位。2015年11与20日晚,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两台捕鱼机和三名参加赌博人员。经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该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某庭前供述,证人龚某、周某、朱某、华某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对上述事实不表异议,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赌博被处罚,现又犯赌博相关之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培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