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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中仁与李朝俊、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仁,李朝俊,王国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71号原告马中仁。被告李朝俊。被告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仁诉被告李朝俊、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