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中仁与李朝俊、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仁,李朝俊,王国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71号原告马中仁。被告李朝俊。被告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仁诉被告李朝俊、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