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伟与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高伟,农民。被告徐友夫,农民。被告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