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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伟与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高伟,农民。被告徐友夫,农民。被告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徐友夫、邳州市碾庄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