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景利与隋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利,隋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63号原告:王景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隋德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利诉被告隋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