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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景利与隋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利,隋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63号原告:王景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隋德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利诉被告隋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