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旭光、陈德林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吴旭光,陈德林,王淳寿,刘春银,史粉寿,顾明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99号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公园路146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实习)赵东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旭光。被告陈德林。被告王淳寿。被告刘春银。被告史粉寿。被告顾明余。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旭光、陈德林、王淳寿、刘春银、史粉寿、顾明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旭光、陈德林、王淳寿、刘春银、史粉寿、顾明余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