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黄文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黄文振,黄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红霞,女,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1142。委托代理人:杨志明、梁景鸿,均系广东保信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龚振。被告:黄文振,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016。被告:黄宏飞,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黄文振、黄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潘景强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增成邱志婵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