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91号罪犯何小锋,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梅蕉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9次;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小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