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强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强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强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林强强在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北侧五龙口小区D座502悦兴旅馆505房间,盗窃被害人于某iphone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4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购买手机收据,梁晋军的讯问笔录,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嫌疑人前科劣迹表,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林强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强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物iphone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于兰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审 判 长 郝志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