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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钰秀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钰秀,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姜钰秀,女,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古蔺县笋子山林场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古蔺县笋子山林场的工程款收入8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