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段宗俊与戚士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俊,戚士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段宗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6510062232。被告:戚士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宗俊诉被告戚士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宗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宗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段宗俊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